第一条 评审原则
(一)申请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、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无违纪违规现象;
3.勤奋学习、努力掌握专业知识,积极进行科学研究,成绩优良;
4.思想品德优良,身心健康。
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的资格:
1.受到学院警告以上违纪处分的;
2.有不及格课程的;
3.有学术不端行为的;
4.未经导师和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外兼职的;
5.在科研工作和实践中,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的;
6.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的;
7.提前攻博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转回硕士研究生的;
8.未经学校批准或无正当理由,在每学年开学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未缴纳学费、住宿费,未完成注册手续的;
9.因私出国留学、疾病、创业、从事国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未在校学习的。
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国家助学金:
1.有不及格课程的;
2.因私出国留学、疾病、创业、从事国外志愿者服务工作等原因未在未在校学习的。
3.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。
(二)学业助学金评选条件
1.学业助学金获得者应符合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;
第二条 奖助等级标准与配套投入
等级 |
比例 |
学业奖学金 |
国家助学金 |
学业助学金 |
基本总额 |
学校投入 |
导师配套 |
一等 |
15% |
10000元/年 |
12000元/年 |
15000元/年 |
≥16000元/年 |
53000元/年 |
二等 |
40% |
10000元/年 |
12000元/年 |
12000元/年 |
≥12000元/年 |
46000元/年 |
三等 |
45% |
10000元/年 |
12000元/年 |
8000元/年 |
≥5000元/年 |
35000元/年 |
第三条 评审对象
参评对象为纳入国家计划、取得正式学籍、完成注册手续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(含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)2013级-2017级直博生、2015级-2017级博士生、2016级-2017级硕博连读生。
第四条 申请流程
所有申请参评奖助学金研究生请在9月25日前将成绩单,获奖证书,论文见刊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(仅留存复印件)交至信息楼328,同时打印一份综合评分表(双面打印)。
联系人:谭老师
电话:871751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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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日